吉林市人民防空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第三章 管理第二十一条已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准向人防工程设施内及孔口附近排泄废水、废气、倾倒垃圾和便溺;(二)不准在人防工程设施内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和腐蚀性物品;(三)不准损坏人防工程及其附属设备、设施;(四)不准占用人防工程设施战备功能控制用地范围内的土地。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