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修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危及人防工程设施安全范围内采石、挖沙、取土,不得擅自埋设各种管线和修建地面工程设施。确需埋设管线和修建地面工程设施的,须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人防主管部门同意后,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