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修改

对危及安全,不宜使用的人防工程设施,管理单位应提出报废申请,经市人防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省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报废。报废的人防工程设施,由申请单位回填或封闭。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