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人民防空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第三章 管理第十九条已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侵占和擅自拆除人防工程设施。确需拆除的,应提出申请,报市人防主管部门审批。经批准拆除的人防工程设施,由拆除单位按原面积和规定的标准就近补建。补建有困难的,拆除单位应按现行工程造价交纳补建费,由人防主管部门统一补建。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