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修改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