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第十八条已修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树木,树木所有者和管理单位须及时申请,经市、区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机构鉴定,报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砍伐、更新。(一)发生严重病虫害已无法挽救或者自然枯死的;(二)严重枯朽或者倾斜,妨碍交通或者危及人身、建筑物以及其它设施安全的;(三)已达到更新期的。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