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第十九条已修改在城市园林绿化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挖坑、采石(砂)、取土、埋坟、狩猎、放牧、种植农作物、行车及停放车辆、堆放物料、乱扔垃圾、向绿地和树木排放或者倾倒各种废弃物和污染物;(二)碾压践踏花卉和草坪、攀折树枝、扒树皮,在树上拴牲畜、悬挂物品、倚树搭棚和盖房、钉刻树木;(三)携带各种动物进入公园、游园、广场绿地;(四)破坏园林绿化设施或者将园林绿化设施改作它用;(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它行为。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