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第十七条已修改百年以上树龄的树木、稀有名贵树木以及具有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的树木为古树名木。对古树名木按照有关规定实行统一管理、分别养护。禁止砍伐、损伤古树名木,不得擅自移植古树名木,因特殊需要移植古树名木的,必须经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