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损坏城市树木或者第二十九条规定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并处以树木总价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辽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