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商业服务摊点不服从管理单位管理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提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地方法规 · 辽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