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经批准占用城市绿地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归还,恢复原状,并处以每平方米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辽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