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绿化管理责任单位未履行绿化养护职责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辽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