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第二十九条有效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砍伐、更新城市树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树木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报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一)树龄已达到更新期或自然枯死的;(二)有严重病虫害或损伤严重无法挽救的;(三)严重枯朽或倾斜,妨碍交通或危及人身、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安全的;(四)因其他自然原因需要砍伐或更新的。地方法规 · 辽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