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禁止下列损坏城市树木、绿地和绿化设施的行为:

(一)捆绑树木、攀折花木、采摘花草、践踏草坪或者放养禽畜、遛放宠物;

(二)向绿地或者树池内堆放垃圾、倾倒渣土或者其他废弃物;

(三)在树木和绿化设施上涂、写、刻、钉、画、贴和悬挂、拴系广告条幅、旗帜等物品或者宰杀、拴系牲畜;

(四)向绿地或树池内喷洒、排放或倾倒污水、热水、有毒有害物质毁坏树木、污染绿地;

(五)以采石、挖沙、取土等方式损毁绿地或者耕种、硬化、圈占绿地;

(六)在绿地内焚香烧纸、燃点明火、停放车辆;

(七)损坏树木支架、边石、围栏、花坛等绿化设施;

(八)以树承重、就树搭建、剥损树皮、挖掘树根等毁树行为;

(九)其他损害树木、绿地或者绿化设施的行为。

地方法规 · 辽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