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第二十八条有效市政、交通、电力、通讯、供热、供水、供气等工程项目施工影响城市绿化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取保护绿地和树木的措施,并在施工前告知绿化管理责任单位。地方法规 · 辽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