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第二十二条有效城市古树名木实行统一管理,分别养护。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的档案和标志,划定保护范围,加强养护管理。在单位管界内或者私人庭院内的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由该单位或者居民负责养护,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技术指导。严禁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地方法规 · 辽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