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因公共设施改造、历史文化街区修复、以及历史遗留问题等特殊情况,建设工程项目的配套绿化面积无法达到规定标准但确需建设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在同类地段进行易地绿化。

未按规定进行易地绿化的,由建设单位按缺少配套绿化面积的绿化工程造价,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缴纳项目配套绿化工程建设补偿费,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城市绿化建设。

地方法规 · 辽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