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四条有效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和设计,并在主体工程投入使用后的次年六月底前完成。绿化工程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组织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进行验收。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竣工验收资料报送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辽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