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和设计,并在主体工程投入使用后的次年六月底前完成。

绿化工程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组织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进行验收。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竣工验收资料报送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辽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