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应当有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通过的设计方案进行建设。设计方案确需改变时,须按照原审批程序重新审批,并且不得减少绿化面积和降低绿化标准。

地方法规 · 辽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