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二条有效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应当有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通过的设计方案进行建设。设计方案确需改变时,须按照原审批程序重新审批,并且不得减少绿化面积和降低绿化标准。地方法规 · 辽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