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城镇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自治县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饲养人未及时清理动物排泄物的,由自治县城镇管理部门责令携犬人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饲养人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饲养人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