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在出现窨井盖丢失、损坏、移位、震响等情况后未立即补装、维修或者更换的,由自治县城镇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每逾期一日处以50元至100元罚款,最高不得超过2万元。

地方法规 ·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