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由自治县城镇管理部门责令改正;行为人拒不改正的,自治县城镇管理部门可以采取措施予以纠正或者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四项规定的,由自治县城镇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