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

县城集中治丧区办理丧事应当在殡仪馆进行,居民死亡后,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一般应当在24小时内通知殡仪服务单位接运遗体。集中治丧区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划定。

县城规划区及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集镇,送殡沿途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电子炮等。

殡仪馆在0时至8时,应当停止影响附近居民正常生活的治丧活动。

地方法规 ·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