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

县城规划区、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除春节期间和经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的重大庆典活动实行限放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县城规划区限放区域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告,乡镇限放区域由乡镇人民政府划定,报自治县人民政府审定后公告。

地方法规 ·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