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城镇管理条例/第五章 园林绿化和环境保护第四十三条有效禁止在22时至次日8时期间,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及其附近的街道、广场、公园,使用大音量音响、设备或者器材进行体育健身、文化娱乐、集会等活动。自治县公安机关或者城镇管理部门接到居民投诉举报的,应当及时到达现场,依法处理。地方法规 ·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