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自治县河道主管部门应当对县城规划区内河道、水生态环境进行治理,定期对河道、沟渠进行清理。

禁止向河道、沟渠倾倒垃圾、渣土、废弃物和直接排放污水。

地方法规 ·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