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城镇管理条例/第五章 园林绿化和环境保护第四十四条有效自治县河道主管部门应当对县城规划区内河道、水生态环境进行治理,定期对河道、沟渠进行清理。禁止向河道、沟渠倾倒垃圾、渣土、废弃物和直接排放污水。地方法规 ·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