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自治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维护城镇道路附属绿地和公共绿地植物景观效果和生态稳定,定期进行修剪、除草、施肥、浇水及病虫害防治,对死亡、损毁的树木和花草应当及时清除并补植补造。

地方法规 ·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