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在湿地公园、森林公园、山体公园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和构筑物;

(二)擅自开垦种植农作物和经济作物;

(三)倾倒和堆置废弃物、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超标废水;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