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自治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县城绿地规划,并纳入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县城绿地规划应当充分利用自然山体、水体、湿地、地貌、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条件,因地制宜、合理布局、全面规划。

地方法规 ·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