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城镇管理条例/第四章 市政设施和交通管理第三十五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施划或者占用城镇道路停车泊位。禁止在住宅小区进出口两侧10米范围内、学校进出口两侧50米范围内的路段施划停车泊位。禁止废弃车辆长期占用市政道路和公共区域停放。地方法规 ·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