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施划或者占用城镇道路停车泊位。

禁止在住宅小区进出口两侧10米范围内、学校进出口两侧50米范围内的路段施划停车泊位。

禁止废弃车辆长期占用市政道路和公共区域停放。

地方法规 ·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