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窨井盖管理者应当建立管理制度,加强日常巡查,保持窨井盖完好,并接受自治县城镇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发现井盖丢失、损坏、移位、震响等情况的,应当立即补装、维修或者更换。

地方法规 ·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