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自治县城镇管理部门或者市政设施所有者、管理者应当定期组织对市政设施进行检测和普查,并编制养护、维修计划。市政设施发生故障和险情时,应当及时组织抢修、排险,尽快恢复正常使用。

地方法规 ·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