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城镇管理条例/第四章 市政设施和交通管理第三十二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挖掘市政道路,不得损坏市政道路附属设施。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市政道路的,应当经自治县城镇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并报告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工程建设完工后,应当及时恢复。地方法规 ·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