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挖掘市政道路,不得损坏市政道路附属设施。

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市政道路的,应当经自治县城镇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并报告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工程建设完工后,应当及时恢复。

地方法规 ·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