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新建、改建、扩建市政道路或者住宅小区进出口道路连接市政道路的,自治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征求自治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的意见,科学、合理、规范设置进出口、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安全防护栏、公交停靠站点和候客区等设施。

地方法规 ·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