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以市政设施为载体建设的各类管线、构筑物,应当与市政工程统一规划、同步建设。

自治县城镇管理部门应当参加市政设施建设竣工验收,并对验收合格的市政设施予以接收管养。

地方法规 ·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