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城镇实行垃圾分类投放、定点收集、统一运输、集中处置。

建筑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医疗废物、有毒有害垃圾、危险废物及放射性污染物等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分类处置,禁止混入生活垃圾收集站、收集容器、消纳处置场。

提倡餐饮业、食堂、宴席重复使用消毒餐具,减少一次性餐具使用。

地方法规 ·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