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城镇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第二十三条有效县城城区内禁止下列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一)在街道、人行道、市政广场等场所堆放杂物、晾晒物品,擅自摆放垃圾桶(袋)、储物箱、废水桶等物品;(二)移动、损毁垃圾箱;(三)占用街道、人行道、小区院落操办宴席;(四)露天焚烧秸秆、落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