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县城城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物外观、增加附属设施。临街建筑物阳台和窗户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要求,造型整齐美观、色彩协调。

地方法规 ·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