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城镇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建设和物业管理第十六条有效县城城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物外观、增加附属设施。临街建筑物阳台和窗户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要求,造型整齐美观、色彩协调。地方法规 ·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