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自治县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违法建设日常巡查工作责任制,并按照权限及时处理违法建设。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开展违法建设日常巡查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巡查发现违法建设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在其服务区域内发现违法建设的,应当立即予以劝阻和制止,并向自治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自治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报告后应当依法处理。

地方法规 ·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