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城镇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建设和物业管理第十四条有效居住区应当按照相关规范要求分级配置配套设施,根据居住人口配建相应规模的体育健身、休闲娱乐、社区服务等设施。新建小区周边已经实施的市政公共配套不得用于充抵新建小区的配套指标。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小区、写字楼、办公楼等应当按照规定配建、增建停车位,100%预留新能源车充电设施安装条件且安装充电桩车位不得少于车位总数的20%,并配建、增建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区。地方法规 ·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