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城镇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建设和物业管理第十三条有效城镇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自治县国土空间规划,经批准的建设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用途。确需变更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自治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建设项目的规划实施监管,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按照审批后的规划总平面图实施,禁止擅自变更规划。确需变更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地方法规 ·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