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城镇规划建设应当将道路、供水、排水、排污、供电、供气、消防、通信、园林绿化、公园广场、环境卫生、农贸市场、停车场、公共厕所等设施统一规划设计,先地下工程,后地上工程,分步实施,综合验收。

地方法规 ·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