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城镇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建设和物业管理第十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成立自治县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推进、指导、协调和监督城镇规划编制及实施管理工作。自治县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应当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负责人、专家及市民代表等人员组成。地方法规 ·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