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民族医药发展条例/第四章 民族药材发展与利用第三十四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鼓励因地制宜开展推行民族药材生态种植、林下种植、野生抚育和仿野生栽培,提升民族药材品质。自治县人民政府建立持续稳定的多元投入机制,完善金融服务机制,建立民族药材投融资项目储备库,引导社会资本投资民族药材产业。地方法规 · 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