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加强对民族医药知识产权的管理和保护工作,组织引导民族医药机构和人员及时申请民族医药专利、地理标志、植物新品种等知识产权,帮助开发民族医药专利产品、注册专用商标。

地方法规 · 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