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民族医药发展条例/第四章 民族药材发展与利用第三十二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加强对民族医药知识产权的管理和保护工作,组织引导民族医药机构和人员及时申请民族医药专利、地理标志、植物新品种等知识产权,帮助开发民族医药专利产品、注册专用商标。地方法规 · 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