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民族医药发展条例/第四章 民族药材发展与利用第三十一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鼓励申报绿色药材认证、道地药材认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地理标志产品认证或者申请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优先支持优质民族药材产品进入森林生态标志产品名录,打造本地民族药材品牌。地方法规 · 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