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族医药传统资源管理,组织开展民族医药文献、单方、秘方、验方的发掘、整理。鼓励单位和个人捐献有价值的民族医药文献、单方、秘方、验方以及特有的诊疗技术。

自治县人民政府鼓励使用和推广符合安全要求的民族医药单方、秘方、验方;鼓励和支持民族医药创新。

地方法规 · 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