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民族医药发展条例/第三章 人才培养和民族医药研究第二十二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民族医药人才培养。建立和完善民族医药从业人员再教育培训制度,鼓励与大中专院校、中医院等建立民族医药教育培训基地;有计划地选派民族医药专业人才到高等学校进修,开展学术交流、协作等活动,并给予经费保障。自治县人民政府面向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开展民族医药知识技能培训,培训一批基层民族医医生;鼓励民族医医生提升学历层次,依法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地方法规 · 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