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民族医药发展条例/第三章 人才培养和民族医药研究第二十一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鼓励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民族医药专业技术人员作为师承教育指导教师,传承民族医药技艺、理论知识,指导和培养传承人。地方法规 · 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