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民族医药人才培养、引进和激励机制,出台引进民族医药方面高层次人才的优惠政策。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在乡镇(街道)卫生院至少配备1名民族医执业(助理)医师。

地方法规 · 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