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民族医药发展条例/第三章 人才培养和民族医药研究第二十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民族医药人才培养、引进和激励机制,出台引进民族医药方面高层次人才的优惠政策。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在乡镇(街道)卫生院至少配备1名民族医执业(助理)医师。地方法规 · 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